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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承诺给予护肤品赠品却未兑现,法院:赔偿所欠赠品的利益损失 世界热讯

2023-04-23 19:18:40 新京报


(资料图片)

新京报讯(记者 慕宏举)4月23日,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,李某某通过朱某某在某连锁店购买护肤品,朱某某曾承诺给李某某赠品,但没有兑现。李某某起诉朱某某要求其赔偿所欠赠品的利益损失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某在购物时得到销售人员将给予对应金额赠品的承诺,其有权要求承诺方给付相应赠品。

记者了解到,李某某在连锁店通过朱某某购买护肤品,并将货款打入连锁店账上。朱某某曾给过李某某部分护肤品赠品,后双方因给不了承诺的赠品而发生纠纷。现李某某起诉该连锁店,要求其赔偿所欠赠品的利益损失7872元。庭审中,李某某提交一本账本作为证据,证明连锁店所欠护肤品赠品价值为7872元,并称该账本由朱某某撰写。朱某某认可该账本确实是其本人所记,且部分赠品的给付记录在账本中也有记载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某与该连锁店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,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李某某在购物时得到销售人员将给予对应金额赠品的承诺,其有权要求承诺方给付相应赠品。

关于朱某某的身份问题,首先,李某某在该连锁店购物且货款打入连锁店账目中;其次,朱某某在连锁店销售护肤品,其身份是厂家促销员还是店内售货员,作为顾客无需在购买物品前予以确认,李某某将其视为连锁店店员符合常理;再次,李某某自述其一直认为朱某某是连锁店的员工,也曾从朱某某处领取过部分赠品。综上,李某某有理由相信朱某某的承诺是代表该连锁店作出的。鉴于连锁店明确表示给付不了赠品,故法院对于李某某要求连锁店给付赠品折价款78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
法官提示,商业活动中的赠品并非单纯的赠与,更类似于一种附义务的赠与。正常情况下,消费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指定数量商品才能获得该赠品,可以理解为,附赠品的销售是将商品与赠品共同作价卖给了消费者,赠品实际上属于交易的一部分。

若商家在销售时曾明确过赠品的数量、品牌、质量、种类等内容,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履行给付赠品的承诺。这里明确的方式包括书面承诺以及口头承诺,此处的书面承诺包含页面信息、图片宣传、订单备注等多种方式。如果销售者未对赠品的质量、数量、种类等作出宣传或承诺,例如销售者在宣传页面标明了赠品以实物为准,消费者若仅因拿到的赠品实物与预想的不同,据此主张销售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,一般难以得到支持。

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